
近日,市三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,上下级法院联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,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并履行支付义务,有效降低双方司法成本,既解“法结”又解“心结”,实现案件实质性化解。
2024年,经孙某授权,第三人李某与冯某签订《租棚协议》,约定冯某承租孙某渔港小棚36张用于虾苗养殖,同时对租金、整理维修费用、生产费用、租用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。
冯某共向23张棚投放虾苗,经双方协商,另外2张棚交还孙某、李某使用,剩余11张棚空置未使用。经李某多次督促提醒,冯某表示会对空置棚“补贴”。租赁期限届满,李某对对账信息不予认可,双方就空置棚租赁费和技术人员工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,协商未果,孙某起诉至宁河区法院。
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承担剩余空置棚租赁费并酌定降低支付标准,同时由冯某自行负担技术人员工资,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。
二审期间,承办法官联系宁河区法院法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。两级法院法官协作发力,就租赁费金额问题进行多轮电话沟通、面对面协商,促使当事人从情绪对立到相互理解,保障养殖小棚的正常经营使用。最终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与监督下签署调解协议,冯某当场履行支付义务。
来源:
天津政法报
编辑:
范艺瀛